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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困境及其应对思路
引用本文:唐绍均,王国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困境及其应对思路[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6):74-82.
作者姓名:唐绍均  王国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22BFX044);;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222001);
摘    要:《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虽规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的五种适用情形与两种适用样态,但既未规定确认违法判项与履行职责判项能够并用,也未对“检察建议前履职期”是否纳入确认违法的期间以及如何适用确认违法的起诉期限予以明确。确认违法判项与履行职责判项的错误并用、将“检察建议前履职期”不当纳入确认违法的期间以及确认违法判决的起诉期限适用淆乱致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陷入适用困境。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准确性与实现裁判规则的统一性,建议对确认违法判项与履行职责判项的错误并用予以多维矫正,将“检察建议前履职期”剔除确认违法的期间以及对确认违法判决的起诉期限予以专门规定,以期逐一破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的前述困境。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确认违法判决  违法期间  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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