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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数学思想“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争及其意义
引用本文:褚尔康.论法律数学思想“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争及其意义[J].唐山学院学报,2014(5):50-53.
作者姓名:褚尔康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太原,030006
摘    要:在西方法律思想研究传统中,自古希腊时代起,就存在着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同的"法律数学思想"传统。近年来,这种以数学理性思维和数学工具为方法论的法律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由于长期以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的研究思想和方法的鸿沟,理论界对于这种"法律数学思想"研究还有很大的质疑声,认为这种研究方法背离了法律价值判断的基本属性。从本质上看,这种质疑观点是"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之间争论在法律数学思想研究上的具体体现。所以,如何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辩证统一,是开展法律数学研究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 键 词:法律数学思想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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