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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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柳青.略论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4(2):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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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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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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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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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司法制度 刑事再审权 司法正义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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