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的伦理精神——以新《义务教育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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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红艳.教育法律的伦理精神——以新《义务教育法》为例[J].辽宁教育研究,2009(5):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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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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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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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师教育政策伦理研究”(2007FJY013);;河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教师教育政策伦理研究”(2007009);;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制度创新与河南省教师教育增长研究”(2007J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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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育法律是国家对教育利益所作的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教育法律的权威性不只是因为其以国家强力作为后盾,更在于其自身的正当性。因此,彰显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伦理精神成为教育法律当然的价值追求。教育法律的伦理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走向公平、高扬人道与追求理性。走向公平是教育法律首要的伦理价值,高扬人道是教育法律伦理的核心精神,而追求理性是教育法律彰显伦理精神的技术保障,三者构成了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世纪之初,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新《义务教育法》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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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向公平 高扬人道 追求理性 教育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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