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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字考释三则
引用本文:贾文.甲骨文字考释三则[J].承德师专学报,2001,21(1):39-44.
作者姓名:贾文
作者单位:承德民族师专教务处!河北承德067000
摘    要:本文考定“尾”字本义指人.训“微”即“禽兽之尾”的本字甲骨文作“ ”。“告”的本义为“告人”,而“(牛)角箸横木”的本字甲骨文作“ ”。“夷”训的“东方之人”的本字甲骨文作“ ”即“尸”。再有“ ”的本义指人,而训“髀”的本字甲骨文作“ ”即“ ”。由此也揭示了《说文解字》中“综合说解”的现象。

关 键 词:本字  本义  独体字  合体字  综合说解  甲骨文
文章编号:1005-1554(2001)01-0039-06
修稿时间:2000年6月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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