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对象的探讨——兼与李恒全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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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文丽.关于《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对象的探讨——兼与李恒全同志商榷[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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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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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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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恒全同志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的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复员人员,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据律文所示,政府授田或个人占田数量多少,只是根据户主的爵次和身份等级,与军功没有必然联系.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汉初大规模战争已经结束,授爵途径开始呈现多样化特点,即由军功授爵逐渐向事功授爵、国家赐爵、以德赐爵、因亲封爵、继承等方面转化.<二年律令·户律>是国家授田和限田的一般标准,显然与高帝五年诏"法以功劳行田宅"的制度有着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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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年律令 户律 军功 受田宅 赐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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