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后清政府对日赔款与“赎辽费”偿付期限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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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良炽,李桦.甲午战后清政府对日赔款与“赎辽费”偿付期限正[J].历史教学(高校版),19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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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良炽 李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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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895年中日间签订的《马关新约》规定:由清政府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后来,日方又向清政府勒索“赎辽费”三千万两。关于这两项费用的偿付期限,各种近代史著作的记载舛互,主要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三年内付清;一是四年内付清。究竟以何说为是?查《中外旧约章汇编》所载《马关新约》的第四款为:“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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