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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与阅卷制度比较研究——兼谈我国阅卷制度的构建
引用本文:敬雪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与阅卷制度比较研究——兼谈我国阅卷制度的构建[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8(3):28-30.
作者姓名:敬雪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在两大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但都设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情权。在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采用证据开示制度来实现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悉权,而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则存在广泛的阅卷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强化了控辩双方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然而在我国未完全建立起当事人主义的情况下,不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而是应借鉴当事人主义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并完善阅卷制度来保障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悉权。

关 键 词:证据开示制度  阅卷制度  证据知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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