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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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守成.论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模式的选择[J].华章,2007(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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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守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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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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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模式有其可取之处,也发挥了其对于市场经济的重大作用;但是这种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其自身存在的各种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提出重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模式:坚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同时民事责任优先;刑事责任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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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5489(2007)10-0060-01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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