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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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智强.略论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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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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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商学系,安徽合肥,2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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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遵守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公理。合同制度对于维系和巩固社会的信用基础,保障社会交易安全,鼓励交换和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救济则无法律,而实现救济的前提是区分各种责任形式,因此明晰合同制度中的各种民事责任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责任及合同被解除时的相应责任。一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可依合同法第115条采用定金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事实上违约金的惩罚性不仅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之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也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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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制度 民事责任 合同 违约行为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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