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教学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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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立辉,王雪巍.刑法案例教学之我见[J].绥化学院学报,2005,25(2):178-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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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立辉 王雪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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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黑龙江,阿城,1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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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870年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很有实效的,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可以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刑事案件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有助于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因此,可以说刑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型的学习。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刑法案例教学优势体现的特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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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案例教学 合作学习 研究性学习 创造性思维 教学内容 教学情境 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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