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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引用本文:徐灼财.论渎职犯罪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J].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17).
作者姓名:徐灼财
作者单位:增城市检察院,广东增城,511300
摘    要:本文通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特点分析,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放在渎职犯罪的环境下进行探讨,认为司法实践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需要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分别是“从事公务”、“委托行为”和“行使职责”。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主体  受委托从事公务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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