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处分的程序设计(下) |
| |
引用本文: | 方益权.论学生处分的程序设计(下)[J].中小学管理,2005(7):30-31. |
| |
作者姓名: | 方益权 |
| |
作者单位: | 浙江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
| |
摘 要: | (接上期)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保障学生对违纪处分的辩解权 1.是否需要听证,应当由违纪学生决定。学校应当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不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
关 键 词: | 学生处分 程序设计 听证制度 中小学 学校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