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聂辛东.监察立法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定性[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35-46. |
| |
作者姓名: | 聂辛东 |
| |
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AZD088);;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论述研究”(JSZM2020001)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的宪定要求。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明晰国家监委就领导性管理事项立法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防止创制性立法侵入监督性管理事项的领域。认知"一般授权+解禁授权+专门授权"的配权结构,释明国家监委无权行使授权性立法权限,进而通过更新法律保留清单预防授权性立法权限被僭越之风险。
|
关 键 词: | 监察立法权 法律的法规创造力 人大的法规创造力 创制性立法 授权性立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