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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准备录用的人员”职业教育经费问题
引用本文:路可仁.论企业“准备录用的人员”职业教育经费问题[J].中国职工教育,1997(9).
作者姓名:路可仁
摘    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目的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对“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工教育一次大的突破与发展。这就明确提出企业的教育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职职工教育,一是新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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