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修宪的规定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应该知道的是:一、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改决议形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欢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如中华人民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