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法律制度及对新疆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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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睿,;江钦辉.美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法律制度及对新疆的启示[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4):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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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睿 ;江钦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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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昌吉市人民法院,新疆昌吉831100; [2]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844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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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新疆维暑尔自治区软科学项目“喀克两地州典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20134212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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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是对矿区生态环境实施治理修复最早的国家之一,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法律制度。其依据新旧矿区分别治理的原则和思路,确立了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保证金制度,并建立了严格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验收标准制度和开采许可证审批与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挂钩制度,以保障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基金的有效使用和新建或正在生产的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值得借鉴。在新疆,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存在大量的废旧矿区,应采取新旧矿区分别治理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废旧矿区基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严格的验收标准制度以及开采许可证审批与治理修复挂钩制度,以确保“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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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矿山生态环境 治理修复 法律制度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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