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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引用本文:张胜辉.我国精神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完善[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3).
作者姓名:张胜辉
作者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
摘    要:长期以来,前苏联及我国法学界曾主张不能把人身、人格等视为商品,对精神损失不能用货币的价值来衡量,不能把人格商品化,并一概排斥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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