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名誉权不可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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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坤.幼儿园名誉权不可侵犯[J].早期教育,2008(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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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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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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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幼儿园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侵犯幼儿园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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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誉权 幼儿园 侵犯 《民法通则》 社会评价 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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