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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在内容上的否定性品格——兼释法在人类文明中何以有效之问题
引用本文:聂长建,杨龙.论法在内容上的否定性品格——兼释法在人类文明中何以有效之问题[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3):1-10.
作者姓名:聂长建  杨龙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2]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法的特征是法哲学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的特征分为两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内容上的特征。一般法学理论注重对法的形式上的特征进行概括,而缺乏对法的内容上的特征进行系统性的论述。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独特的重要的人文产物——法律,在内容上是特定人文价值指向的体现和弘扬,具有特定的人道内涵而非兽道内涵,从内容上认识法的特征先在地必要和重要。与道德的“肯定性”相对应和对立的“否定性”,正是法律在内容上的根本特征或者形象地说是法的品格。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除法律所禁止以外的领域人皆具有自由;二是法律只是为了避免人对他人伤害的较小范围内才严格地限制人。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彼此独立而又关联的两种客观存在。其一,二者是对立的,不能互相替代的,不能踏入对方作用的领域,混淆二者的对立就会产生社会恶果。其二,二者在各自发挥自己独立品格的前提下而形成互补,道德以发挥自己的“肯定性”品格而使人间存有温暖,法律发挥自己的“否定性”品格而使社会的基本秩序得到维持与保证。总之,道德因为肯定性品格而走非强制性作用的路线才有效,法律因为否定性的品格而走强制性作用的路线才有效。

关 键 词:法律  道德  否定性  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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