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特点 |
| |
引用本文: | 蔡晓红.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特点[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8(1). |
| |
作者姓名: | 蔡晓红 |
| |
摘 要: | 我国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继续,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继续。它不是也不可能一下子建立和完善,必然经过一个曲折而漫长的时期。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国新民主主义根据地的法律从无到有,从不科学到逐步科学。这期间先后颁布了许多适合革命根据地特点的法律。如:《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等等。为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建立新中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