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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不足
引用本文:巩丽霞.论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不足[J].现代教育管理,2009(2).
作者姓名:巩丽霞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摘    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宗旨如其名称,即促进民办教育,但由于立法观念滞后,民办高校两个基础性制度即资金和治理制度的安排却与之相悖,存在限制性障碍和规范缺位。不仅有立法内容与相关法律相互矛盾、难以衔接的问题,还有立法技术粗略、基本概念未予准确定义、重要规则过于简略难以操作的问题,而立法不配套,特别是在"扶持与奖励"方面,导致"促进"难以落实,也是一个不得不指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向现代大学的衍变,也凸现了另一角度的教育公平问题,并影响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改变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观念是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前提。民办高等教育立法修改的重点应该放在民办高校法人财产制度和治理结构上。

关 键 词:民办高等教育  立法观念  公平合理  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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