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共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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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保俊.推进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共赢[J].广东教育,2009(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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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保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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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其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教育要发展,离不开与企业的合作,企业要壮大,同样也离不开职业教育的支持,《就业促进法》为职业学校推进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校企合作是校企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实现共赢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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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企合作 共赢 《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建设服务 产教结合 职业教育 实用型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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