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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
引用本文:郜飞燕.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46-50.
作者姓名:郜飞燕
作者单位:焦作市政法委
摘    要: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

关 键 词: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合意  不动产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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