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 |
| |
引用本文: | 郜飞燕.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46-50. |
| |
作者姓名: | 郜飞燕 |
| |
作者单位: | 焦作市政法委 |
| |
摘 要: |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
|
关 键 词: |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合意 不动产借名登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