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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引用本文:陈帮锋.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J].嘉应学院学报,2008,26(1):103-108.
作者姓名:陈帮锋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系,广东,梅州,514015
摘    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过错的判断基础,只存在于过错责任之中;无责任能力人不负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结果。《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判断标准不合理、归责原则混乱的缺陷。重构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应借鉴台湾"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以及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理规定,妥善解决责任能力的性质、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过错
文章编号:1006-642X(2008)01-0103-06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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