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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固有功能的回归
引用本文:崔玲玲,于川钧.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固有功能的回归[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1).
作者姓名:崔玲玲  于川钧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FFX054)。
摘    要:目前,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替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确保债权的平等清偿。参与分配原本是一项执行制度,其固有的功能理应是追求执行效率,并解决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程序属性最终导致当前的参与分配制度陷入了既不能发挥追求执行效率的固有功能也不能满足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平等清偿的异化功能的尴尬境地。如今,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回归其固有功能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参与分配制度固有功能回归应当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步建立为前提,应从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和分配原则等方面重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其全面发挥追求执行效率的功能,使各债权人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关 键 词:参与分配制度  固有功能  异化功能  个人破产制度  功能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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