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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徐凤玲.学生伤害事故若干问题探析[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4,19(5):35-36,41.
作者姓名:徐凤玲
作者单位:山东教育学院中文系,山东,济南,250013
摘    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不负有监护职责。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要和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无过错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关 键 词:学生伤害事故  职责  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文章编号:1008-2816(2004)05-0035-02
修稿时间: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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