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分析
引用本文:介小翠.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分析[J].黑河教育,2006(3):11-12.
作者姓名:介小翠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公司技术学校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