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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与“三甲”等级标准的特征界限
引用本文:程华.“二乙”与“三甲”等级标准的特征界限[J].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
作者姓名:程华
摘    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的依据,是对测试内容和评分形式的统领和概括,国家级测试员必须全面把握。根据测试工作的重点,我们又应该在全面把握三级六等的等级标准的前提下,确立对等级标准研究的重点。这就是要把二级乙等与三级甲等的特征界限作为研究的重点。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国语〔1994〕43号 附件一)指出:“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一级或二级的人员。”按照规定,面广量大的中小学教师和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是这一群体中的主体,是我们工作的主要对象。达到规定等级成为他们测试的追求目标。二级乙等与三级甲等的特征界限就成了主试和应试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而测试员在接受资格培训和评定中,追求的目标是一级标准,学习和研究的重点是一级乙等标准的特征。随着由受试到主试的角色的转换,为了适应实际需求,我们必须加强对二级乙等与三级甲等的特征界限的研究。下面就对这两个等级的特征界限作些比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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