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未成年罪犯姓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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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惠琳.公布未成年罪犯姓名违法[J].采.写.编,200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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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惠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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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沧州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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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8月31日《天津日报》第5版刊登了一条题为《17岁少年毒杀继父》的消息,报道了天津一位17岁的少年因为不堪继父对其母子的打骂铤而走险,下烈性鼠药将继父毒死的事。经法院不公开审理,这名少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遗憾的是,这则消息中公开了这名少年犯的姓名。 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日、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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