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镜头应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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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月平.四类镜头应规避[J].视听界,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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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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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海宁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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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日常收看电视新闻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些镜头:公安、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发廊、卡拉OK厅等营业场所时,在新闻灯的照射下,一些有“三陪”和色情嫌疑的洗头妹、坐台小姐及顾问一脸的狼狈相;在慰问、援助等活动中,一些被援助的弱者,特别是一些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窘困相,被暴露无遗;在交通事故现场,血淋淋的画面惨不忍睹;在案发以后,犯罪嫌疑人当即被堂而皇之“亮相”。如此种种,不能不令人感受到少数电视人对人文精神的漠视和法制意识的淡薄。笔者在几年来的新闻实践中,体会到以下几类镜头要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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