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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
引用本文:林爱珺.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J].新闻记者,2006,18(5):45-48.
作者姓名:林爱珺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摘    要:我国现行民法对官员与普通民众在名誉权保护问题上没作任何区别,这从形式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政府官员同样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这一点正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一大制度性缺失,即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不应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在实际生活中,官员所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所受到的监督并不对等.这就使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之问严重失衡,造成了价值取向的错位。这种失衡和错位,客观上导致了宪法所确立的“人民监督”制度的虚置。

关 键 词:公共利益原则  政府官员  名誉权  普通民众  制度性缺失  保护问题  普通公民  实际生活  价值取向  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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