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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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爱珺.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J].新闻记者,2006,18(5):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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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爱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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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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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民法对官员与普通民众在名誉权保护问题上没作任何区别,这从形式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政府官员同样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这一点正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一大制度性缺失,即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不应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在实际生活中,官员所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所受到的监督并不对等.这就使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之问严重失衡,造成了价值取向的错位。这种失衡和错位,客观上导致了宪法所确立的“人民监督”制度的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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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利益原则 政府官员 名誉权 普通民众 制度性缺失 保护问题 普通公民 实际生活 价值取向 人民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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