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案件报道自律规则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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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迅.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案件报道自律规则之四[J].新闻三昧,2004(3):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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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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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律师、高级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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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关于司法公开的问题一直是新闻界的热门话题。按照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涵,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包括两大基本内涵,一是对公民公开,二是对新闻媒体公开。由于涉及采访和报道,新闻界有理由对它表现出高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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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报道 新闻报道 公开审理 案件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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