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塘沽协定的两种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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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存.关于塘沽协定的两种文本[J].历史档案,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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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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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塘沽协定,全称“塘沽停战协定”,日文档案中则叫“华北停战协定”。今天,在台湾出版的史著和史料中,塘沽协定的文本有两种;一种协定的内容第四项记载为:“在长城以南,以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洽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另一种的第四项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上述警察机关,不可使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的内容。查当年在国内报刊上披露的塘沽协定内容中,此项均无后半部分。而在日本报刊上刊载的协定文本中,都有后半部分。到底哪一种文本准确呢? 笔者根据中日双方的档案史料对照,认为当年中日双方在塘沽停战谈判时,签字的文本与后来发表的文本是有所不同的。1933年5月31日上午,中方代表在日军代表的百般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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