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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界定及著作权保护策略
引用本文:霍凤,郭小安.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界定及著作权保护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21(8):52-60.
作者姓名:霍凤  郭小安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摘    要:新闻机器人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新闻的生产与传播方式,也随之带来智能新闻独创性判定、权责归属等著作权纠纷,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问题仍面临着自由意志与理性、社会属性与情感等层面的争议困境.本文通过分析国内首例智能新闻胜诉案的实践难点和法理争议,辨析新闻机器人作为传播主体和法律主体的联系与张力,以自主性技术下的媒介角色和人机关系变迁为基础阐释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与法律地位,将作为"信息生产者"但尚不具备伦理和责任能力的新闻机器人界定为有限人格法律主体;并以有限人格为前提,从技术逻辑和促进信息传播的著作权保护目标出发,提出将文本生成技术原理和外在表达作为独创性裁定依据,新闻机器人享有作品署名权,侵权责任后果由媒体机构承担的著作权保护策略.

关 键 词:新闻机器人  传播主体  法律主体  著作权  有限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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