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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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全胜.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形式[J].兰台内外,2005(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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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全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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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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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规范性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度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县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这种观点得到一些学的认同。但是对于其名称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有的叫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外的行政管理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件,有的叫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件,有的叫其它的规范性件。就“规范性件”这一概念而言,它是指“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明方向的,以书面方式或成形式所必须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一定行为规范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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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 法定权限 组织行为 社会主体 执行法律 实施管理 行政管理 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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