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松绑”后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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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月平.偷拍偷录“松绑”后的思考[J].视听纵横,2002(6):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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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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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宁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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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明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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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报道 新闻记者 广播电视事业 偷拍偷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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