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真诠--与黄先蓉老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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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广荣,朱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真诠--与黄先蓉老师商榷[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0(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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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广荣 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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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九江师专 江西 九江 3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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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黄文”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规定而得出的:对参考文献实质部分或精华部分的利用“即使只占很小的比例,也可能造成侵权”的论点提出质疑,认为该款规定实际是指:人们在创作作品时所引他文之内容不能构成自己所创作品之主要或实质部分,而并非是指他人文献之主要或实质部分不能被引用。指出:只要使用目的端正、引用数量适当、且按要求如实著录其出处,参考文献的任何部分就都可大胆引用。文章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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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论文写作 参考文献引用 |
修稿时间: | 2000年6月19日 |
A Correct Annotation on Clause 27 (2) of《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pyright Law》——Discussiong with Huang Xian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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