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新思路 |
| |
引用本文: | 朱巍.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新思路[J].青年记者,2017(6):29-30. |
| |
作者姓名: | 朱巍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眼下,新媒体内容制作的开放性和传播渠道的多样性,已经使自媒体成为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不过,新媒体中的新闻作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媒体融合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作品并非没有版权
现在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新闻作品本身没有版权可言.其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政类新闻合理使用的规定;二是关于社会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时政类新闻属于公众知情权范畴,不应予以版权保护.笔者对此不敢认同,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时政新闻”应该指的是事实类新闻,主要是对新闻事件时间、地点、人物、活动等纯粹事实性质的描述.实践中,这类纯粹事实性描述的新闻信息占的比例并不大.在新媒体传播过程中,社会更关注的是事实类新闻背后的信息,诸如事件背景调查、深度访谈报道、人物报道、事件评论、专家观点等.这些新闻作品的成分比较复杂,大都是基于新闻事实性描述基础上的深入加工,不能按照著作权法体系的时政类新闻标准进行判断.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