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权利视角下的档案利用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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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沈节,卢苗苗.公法权利视角下的档案利用权研究[J].档案管理,2023(4):8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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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沈节 卢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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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2. 上海商学院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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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档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为档案利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在档案利用法律关系中,档案馆的性质影响到档案利用权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档案馆可以认定为公法人,具有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性质;档案利用者可以分为公共组织的单位和作为私主体的单位与个人,前者的档案利用权属于作为公务利用,而后者的档案利用权具有主观公权利属性。当档案利用主体认为其利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投诉、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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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法权利 公法人 档案利用权 公物利用 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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