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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争论由来已久。虽然目前各国民法中尚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先例,但这是由这些法典制定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民法典体系本身也处于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21世纪社会经济大背景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的创新,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完全符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文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论人格权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海霞 《天中学刊》2004,19(6):31-33
人格权作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显得重要,其内容也日益丰富。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未来民法发展的趋势。人格权的立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完善,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吸取世界人格权理论发展的成果,在民法典的结构安排上,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突出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民商立法应尽量做到包罗万象,以便社会生活有章可循,在法典的逻辑性与适用性相冲突时,应优先选择适用性。同时,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人法与物法没有孰轻孰重的区别,人法位于物法的前面是出于客观逻辑的需要。在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上,人格权法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该从债法中独立,废除债法总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民法典(草案)>不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是由人格权的特质所决定的.取消债权总则将彻底摧毁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符合国际立法趋势.逻辑性和体系性是民法典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是自然人获得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地位的表达,与人格取得相同,自然人的人格权亦是生而有之,并非私法赋予创设。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中人格权的私权化,以保护而非创设的角度出发,在私法领域中对人格权的保护呼之欲出。但人格权只需要私法的消极保障权能,不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可以避免诸多理论矛盾。除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建议在民法典中单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分别加强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对其进行规定应当科学完善。民法典草案学建议稿对人格权的规定有很多成功之处,体例上独立成编,内容上设计完备,具有开放性,权利保护上具有前瞻性,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当然,该建议稿在一些方面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我国人格权的沿革入手,阐述了人格权的发展历程,对我国法律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应明确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对新型人格权加以规范,明确肯定人格权法独立归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以使我国人格保护机制更加健全。  相似文献   

8.
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揭示了其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属性。与此同时,生育权较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而言,更具义务性、依赖性与社会牵连性。另外,在我国生育权主要是由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来行使的,生育事务也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调和。为明确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并促进生育权的有效行使,可将生育权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生育权平等行使原则,但妻子在受孕后可自主决定其是否生育等内容。  相似文献   

9.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如何规定人格权,人格权的本质是什么?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编是否应单设一编?如何安排人格权内部体系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学者们见仁见智。为系统了解国内研究现状,本文综述了国内人格权研究最新进展,并予以简要评述,以期对我国人格权制度设置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源于古罗马《民法大全》,后世民法典编体例及民法本7位多有移易,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对民法本位的界定,学界说多奶模糊,对我国民法本位的取向亦多有偏颇,本提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指归,指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即其出发点和归结点,我国民法位应坚持人的本位,即民的本位,市民的本位,个人本位。对梁慧星的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的份内。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为本位,吸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世界各国民法优秀遗产,不盲目套模,克隆。  相似文献   

11.
2002年12月23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首次审议。草案分九编、1209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法制史上条目最多、内容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一变化与人格权独立成编相呼应,一改此前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传统,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形成了以“人”为逻辑起点的“人”-“物”-“权利”三者相互关联的体系,并遵循平等、保护个体权利和自由等基本原则。无论在学校教育还是在家庭教育中,受教育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接受教育的公民。...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编的设计包括以下几点:债权法应规定在物权法之后,不能照搬德国法的模式;债权法应设总则,以总则统辖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应相对独立成编,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也采用总则-分则模式;合同法的总则应注意与债权法总则的协调,合同法分则应借鉴他国予以充实。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应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民事责任规定应分散在民法总则和分则中。  相似文献   

14.
制定我国民法典必须要有体系,借鉴德国民法典比较现实,符合我国国情。但对于德式五编制不能照搬照抄,而应该结合民法典的发展趋势以及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梁慧星先生关于民法典结构模型有两点不足:其一将契约关系放在第一位是不准确的;其二将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加上”财产法之后,没有做出合理解释。现代我国民法典的逻辑构造应为: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侵权行为编、人格权编、亲属编、继承编、涉外编。  相似文献   

15.
在传统民法中,信用具有道德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双重含义,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与商誉均指他人对民商事主体经济方面的评价.信用侧重于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商誉则泛指对商事主体综合经济素质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信用权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而在现代民法中,信用权与商誉权则同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只规定信用权而不规定商誉权,以突出立法对全社会经济信用树立的倡导、指引与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6.
对于民法上债与责任的关系,学者们一直论说不一.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立法上,为适应现代民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应当将债与责任作严格的区分.笔者主张我国民法典不设债编,传统债编将由合同编与侵权行为编两编所取代,也不设债法通则,而将关于债的概念的规定作技术性处理后归于合同编.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不主张单独成编,而是将民事责任分散规定于总则与分则之中.  相似文献   

17.
文章解决了一个问题,即人格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还是公法上的权利。这看似简单的问题,但事实上对人格权性质的判断涉及到了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如何安排人格权的问题。因为只有把一种权利的性质确定清楚,才可以合理科学地把它安置到整个民法的宏观权利体系之中,以完备民法典。  相似文献   

18.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19.
文章对民法典编纂中的"新人文主义"思路提出三点商榷.第一,我国民法主要调整私人间的财产关系,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也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并为民法的调整手段所决定.第二,"新人文主义"虽然批判德国民法典的编制法,但无法取消其优势如设立总则,区分债权和物权,亲属和继承独立为两编,以法律关系为张本,统帅总则与分则各编,足可以简御繁.第三,"新人文主义"将人法、物法的二分法作为人文主义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将人法、物法与笛卡尔"哲学二元论"中的主观世界、客观世界一一对应,实在捍格难合.  相似文献   

20.
文章对民法典编纂中的“新人文主义”思路提出三点商榷。第一,我国民法主要调整私人间的财产关系,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也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并为民法的调整手段所决定。第二,“新人文主义”虽然批判德国民法典的编制法,但无法取消其优势:如设立总则,区分债权和物权,亲属和继承独立为两编,以法律关系为张本,统帅总则与分则各编,足可以简御繁。第三,“新人文主义”将人法、物法的二分法作为人文主义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将人法、物法与笛卡尔“哲学二元论”中的主观世界、客观世界一一对应.实在捍格难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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