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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战胜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10(1):142-145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把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及不真实义务等区别开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徐山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7(1):41-43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王峰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5-28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不是当事人的任意妄为,否则会产生种种弊端。我国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系当然之理。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附随义务,在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强制缔约,还有保险、运输等领域的格式条款等。 相似文献
4.
朱留虎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4-77
诚实信用在商品交易领域遭遇了空前的挑战。为从根本上解决商品交易领域的信用危机问题,要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进一步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具体细化附随义务,包括合同成立前善意磋商、如实告知、恪守允诺、利益兼顾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动告知、积极保护、尊重习惯、不得规避法规、不得曲解合同条款的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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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永进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26-29
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情势变更原则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已成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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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军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3(6):122-123
合同义务扩张,即扩大化合同责任,是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基础的,该过错不是以侵权法来衡量,而是以合同法所要求的诚信义务来衡量的一种责任。因此,合同义务扩张的理论前提是,诚实信用作为一般义务在合同法中的确立。然而,在自由主义合同理论的范畴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惟一的一般原则。任何其它企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限制的原理都被视为与此相悖。因此,将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在合同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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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各国立法中被普遍采纳并受到重视.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也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潮.我国新的合同法不仅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1.
陶国礼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7):18-19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导致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不能适用先合同义务理论来解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研究先合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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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各国立法中被普遍采纳并受到重视。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也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潮。我国新的合同法不仅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4.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产生的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面对两大困境:一是附随义务的法条规制具有混乱性,二是保护义务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李霞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64-65
民法正经历着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在合同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是保障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旨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内容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淑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1)
从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理论的提出,到两大法系在法律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表明古罗马法创设的形式主义合同概念已被扬弃,现代民法观念已在合同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各国已有立法例对情事变更的规定,应从情事变更的构成条件和情事变更的适用及法律后果来掌握情事变更的内容。情事变更原则有别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相关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民事活动拟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在将来制订民法典时,将情事变更作出实体性规定。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附随义务理论和判例的出现,法律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获得周全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为此,笔者根据合同关系不同阶段,从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后合同责任三方面详细探讨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8.
安剑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53-56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19.
《鸡西大学学报》2017,(5)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20.
唐秀英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8-52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法律既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文章对附随义务的内涵、特征、主要形态加以论述,以期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附随义务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