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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志鹏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7,23(1):129-133
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也称一般没收.在外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经历了由盛到衰的发展变迁过程.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没收"是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刑罚意义上的一般没收基本上已经被废除.没收财产刑走向消亡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2.
没收财产刑中的"财产"含义,应当从财产性权利、没收财产刑的刑事责任与财产刑的协调统一等几方面来界定。没收财产刑的具体执行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即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率较低、执行程序不完善、执行监督不完善等问题。没收财产刑的改革思路包括完善执行程序的法律规范、建立没收财产刑的强制措施、完善没收财产刑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黄自强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5):33-36
特别没收相对于没收财产刑而言,其范围包括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与依据相当性原则所确定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特别没收的决定权为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当特别没收不能时应当对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而不是继续追缴。 相似文献
4.
於贤淑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3-46,50
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刑罚性质的没收财产刑,另一种是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刑事没收,二者虽然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范畴,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明显的界限。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二者现存的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高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18(2):75-77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四个新动向,根据这些新动向及现行刑事法律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不足,提出了新疆防控恐怖主义犯罪的几点建议:首先在刑法中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罪名;其次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减刑或免刑事由,以便强化瓦解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和团伙的力度;最后提出对恐怖主义犯罪罪犯的刑事处罚应当增设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等建议。 相似文献
6.
高长富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5):44-47
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的一种,我国现行刑法在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量刑依据缺乏、量刑标准抽象、适用方式欠妥,应当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项重要的附加刑。本文从刑法、民法、刑事财产责任体系的协调、法律义务冲突、没收财产的时间等五个方面探析了没收财产的范围,以期为没收财产的立法完善起到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8.
该文从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两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中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并提出相互借鉴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没收财产刑中"财产"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着眼于财产权利。"财产"应为犯罪分子履行其民事财产责任、行政财产责任、罚金与特殊没收等刑事财产责任后的"财产"。另外,还需要从时间上予以限定"财产",同时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非约定分割制来确定共同共有财产状态下的"财产"。 相似文献
10.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73-75
贪污贿赂罪属于广义上的经济犯罪,在自由刑的缺陷难以完善的情况下,应考虑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同时引进罚金刑,从而解决自由刑不足和赃款难收缴的现状。 相似文献
11.
贾成宽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1):116-120
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刑法通常规定特别没收制度,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刑法规定了一般没收制度,我国就属后一类之列.究其本质,虽与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相关,但刑法发展至今日,仍在刑法中保留一般没收财产刑,既与当代社会价值、刑罚理念、刑罚目的相悖,也存在着适用上难以克服之弊端.因而,应对我国的没收制度予以完善,从最终的发展方向看应予废除,并建立相关替代和补充制度,以与当今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相协同. 相似文献
12.
王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125-128
特别没收是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特别没收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不属于刑罚亦不属于保安处分的独立的财产处置方法。如此定性特别没收具有改变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混乱状态以及合理构建其适用的正当程序等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3.
王莉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125-128
特别没收是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县、违禁品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措施。特别没收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不属于刑罚亦不属于保安处分的独立的财产处置方法。如此定性特别没收具有改变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混乱状态以及合理构建其适用的正当程序等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4.
15.
毕锦明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34(1)
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特别程序中确立了未定罪没收程序,检控机关通过证明应予追缴的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与被控的刑事罪名有因果关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没收涉案财物。未定罪没收程序的诉讼标的是物不是人,其并不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剥夺而仅仅是一个关乎财产权的问题。因此,为充分保障权利主张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必须明确检控机关和合法财产权利主张者的证明责任,明确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新刑诉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未审没收程序”).然而,立法规定相对原则,应该对未审没收程序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权利救济、没收对象等予以完善,确保立法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18.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置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本文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原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条文的解读、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9.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21-24
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应当具有惩罚的性质。没收财产分为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并经法院决定,应当予以偿还。偿还债务虽然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没收财产毕竟是刑罚的一种,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因此应当合理界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范围以及偿还的方式。在没收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以没收的部分财产与犯罪分子剩余财产的比例确定偿还债务的范围,可以同时考虑到刑罚的惩戒功能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周猛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5):82-87
刑法第64条规定的各项处置措施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了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完整流程。作为程序性处置措施的追缴实践中包含多种具体财物控制措施;责令退赔应当对不同原因导致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能做出回应;返还的适用对象应当仅为违法所得原物;没收的适用对象不仅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还应当包括无被害人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没收的性质应当区别不同的适用对象分别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