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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虹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
在ICSID 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相似文献
2.
邓婷婷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27(4):101-104
随着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日益增长以及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因此,作为双边投资条约主体的国家不得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仲裁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及行为。本文将主要分析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中以下几个问题:争端性质的适格,争端当事人的适格,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3.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2):23-27
《华盛顿公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多边国际条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中心并不解决所有投资争端,只有具备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的投资争端才由中心管辖。随着中国对中心管辖权的有限同意转向全面同意,要求我国必须健全国内法制,有效利用中心的管辖权规则,对我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高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5):46-50
国际投资仲裁坚持秘密性原则,注重对投资者私人利益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有损东道国利益,引发国际社会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应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早提出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并通过实践建立"法庭之友"制度,随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增加有关透明度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刘笋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55-176+208
由投资仲裁实践推动的合理期待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某些仲裁庭甚至将该原则视为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构成要素,这势必会加重东道国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责任。事实上,该原则不仅缺乏条约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作为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坚实基础,只能在一般法理和国内行政法中找到若干依据。但投资仲裁案例法显示,该原则已经成为判断公平公正待遇的重要因素。该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的引入应当谨慎,需要根据东道国政府行为性质作出判断,并考虑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合法管制权之间的平衡,分情况、有节制地适用。既要防止该原则演变成内容模糊宽泛、仲裁庭可以低成本轻易扩大解释的原则,也要防止该原则成为推销少数西方国家"善治"标准和损害东道国正当外资管制权的工具。 相似文献
6.
《怀化学院学报》2017,(4)
要尊重中国签署的中文版《公约》及其语义,又没规定判例法。《公约》定义了一些歧义型语词而没定义"仲裁",是视之为共识型语词。在汉语和中国的仲裁实践里,仲裁的必要前提是争议双方的同意,而且这在国际上也有共识;作为仲裁本质特征的同意不限于规则级同意,关键是案件级同意。事实上,《公约》排除了仲裁名义下的伪仲裁(霸裁):没规定原则上(在满足某些条件下)仲裁可因单方面提请而立案和裁判,没规定争端的另方有义务提请仲裁,即为另方保留了是否提请仲裁的决定权,尊重了当事国同意的基础地位;《公约》没有把"仲裁"歪曲为一种"强制调解",而是规定了其本质区别。《公约》里的强制仲裁是(仲裁案能成立之前提下的)强制继续而非强制提请,逻辑上它只能是针对中途退场的现象。 相似文献
7.
8.
为解决20世纪50年代后大量出现的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应运而生,并根据<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适用问题是该"中心"仲裁实践中最多争执也是最多混乱的一个问题.国际法能否用来调整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关系,这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主要从一:国际法的含义及适用国际法的场合;二:东道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优先适用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10.
汤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4-45+207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的发展转变,并逐渐由诉讼领域向仲裁领域扩张,尤其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备受青睐。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为处于经济困境或意图寻求仲裁风险分担的申请人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机会,也对东道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构成一定的威慑。但是,资助者为了获利可能会资助骚扰性主张、不承担不利费用的做法使得东道国胜诉时可能无法获得仲裁费用补偿,资助者参与投资仲裁程序的隐秘性可能导致资助者和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国际社会应采取要求受资助者履行强制披露义务、赋予投资仲裁庭通过费用决定来规范受资助者和资助者行为的权力以及强化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意识等举措,以实现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经济效用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