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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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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已成为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随着各国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从定罪上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成为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1948年日本昭和电工案和1976年的洛克西德案,使日本刑法增加了贿赂犯罪的罪名,同时加重了对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中国刑法在罪名体系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通过对中国刑法典与日本刑法典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贿赂犯罪罪名的比较,提出了中国应当建立科学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犯罪以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损着中国社会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罪目前尚仅为一个学理罪名。中国刑法通过现行刑法公务贿赂犯罪、业务贿赂犯罪的规定对商业贿赂罪规制的模式不仅缺乏合理性,同时也难以实现刑法应有效能的最大化。由商业贿赂罪犯罪客体、主客观要件及罪刑配置模式的特殊性所决定,有必要将之设计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商业贿赂罪从学理罪名向法定罪名的转化,有利于中国贿赂犯罪刑事规制体系的完备。  相似文献   

4.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从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来看,包括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多个罪名。但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受贿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遏制。所以,笔者将对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共同犯罪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要件及其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触角已伸入到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为此,“两高院”先后联合公布、印发了《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从而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然而,此两次仅是有关罪名的改变和部分法律的适用,该罪构成要件并未明确改变。为了加强经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尚需进行犯罪要件修正,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善,这有利于开创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建构惩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进行了扩张。但在我国目前总体的的刑事立法中,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过于分散,构件要件也存在问题,鉴于此,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特征、构件等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及建议、进而严密法网,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对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成为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甚至成为整个犯罪体系重要的一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受贿罪客观的隐蔽性、办案机关的主观功利性使得受贿罪自首的问题变得比较莫测复杂。以刑诉法为根据在时间段上类型化地客观判断受贿罪自首能否成立,直接有益于受贿罪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针对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受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问题,本对受贿犯罪的新特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对其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5.
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宋代在严惩赃吏思想的指导下,针对官员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监守自盗、行贿、坐赃等犯罪制定了翔实而严密的法规政令,大量惩治官员赃罪法律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显示了宋朝法律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卓越,另一方面对于遏制官员犯赃、整顿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宋朝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其自身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使得惩贪肃腐的法律功能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16.
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已有的统计数据表明,较多的贿赂犯罪发生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传统刑法方法的被动性导致其在打击此类犯罪时的效果不甚理想,值得反思。寻找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贿赂犯罪的方法,变被动打击为主动防御,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引入情境预防理论或许是一条有益的路径。情境预防理论是一套系统的犯罪预防策略体系,其立足于犯罪学的立场,跳出传统的刑罚遏制范式,强调事前预防以及与刑事处罚的结合运用,以此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起到较好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贿赂犯罪的规定上有许多科学创新之处值得我国借鉴。加入《公约》以来,在刑法方面,我国积极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以及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靠近、衔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随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面世,这种靠近、衔接《公约》的迹象更加明显。在《公约》的带动下,我国刑法促进了贿赂犯罪规制某些方面的发展,而这也必将会对我国转型期贿赂犯罪的严重态势发挥惩治、遏制和预防的作用。但是,与《公约》相比,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的规制上仍有许多缺位,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的刑罚,在量刑体系上对于贪污罪的依附、量刑标准的交叉与当今受贿犯罪的高发,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显得不甚协调。鉴于此,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阐述了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刑罚的有关规定,并以此分析了受贿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以期为受贿罪刑罚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0.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存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斡旋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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