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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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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朝政府对民间不动产买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征收契税的方式来进行的,虽然其出发点在于国家的税赋征收,但也同时具有对民间的不动产交易契约进行官方确认的功能.可以这样说,清朝政府对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也同时就是其对民间买卖不动产契约进行制约,以期纳入其规范的过程.虽然由于清代缺乏高效的产权登记制度,以致民间规避契税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将缴税和不动产产权确认联系在一起的作法却对我们今天减少所得税流失、抑制房价上涨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古代只有公法(刑法)没有私法(民事法)"等观念的影响下,法律史学界的契约研究也呈现出"国家"缺席的状态。但通过对清代各类法律文献想梳理和契约文本中透露出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清代不仅制定了详细的和对不动产买卖契约有重要关联的契税制度,而且国家法律对不动产买卖契约的主客体资格、契约的书面规范等都有细致的规定。这些契约规范也和其民族立法精神、治吏思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  相似文献   

3.
从契约文本和民间契约习惯来看,清代的买卖契约存在内容上重视卖方而忽视买方和重要内容缺省的显著特点,这和现代民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明显不同。但这并不能否定清代的契约主体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平等性。买卖契约内容的“片面性”及其重要内容的缺省是由清代契约功能的“过去性”指向所决定的,同时也可以说是买卖契约订立双方为减少和规避国家税收而“合谋”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时,都要缴纳一定的契税。但是由于契税正税率较高,契税附加税及其衍生出的多项杂税等,导致契税征收的实际税率过高,人们负担过重,因此在徽州土地买卖活动中就产生了逃税、漏税的行为。据研究,徽州土地买卖活动中逃税的方式主要有签订白契、低估产价以及立正附契三种形式。对此,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契税的征收,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徽州土地买卖活动中逃税行为依然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5.
唐律严禁民间随意买卖土地。文章通过对敦煌吐鲁番出土契约的考察,发现唐前期民间存在变相买卖和地下买卖两种隐秘的土地买卖方式,表明官府严格执行土地买卖禁令,禁令存在一定的实际效力;中唐以后,民间土地买卖频繁发生,表明禁令的实效逐渐消失,不过民间仍对禁令心存顾虑,往往在土地买卖契约中设置反恩赦条款加以预防。官府对土地买卖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与民间正当的买卖需求难以抑制是禁令实效消失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民间土地买卖与近代出现的铁路购买民间土地是土地买卖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相同点是两种形式都包括订立契约、投税印契与过割粮银三个环节。不同点体现在具体操作上。传统土地买卖在签订契约时除了采用官版契纸外,也有在白契之上加盖官印成为红契的。近代以来出现的新式的铁路购买民地在签订土地契约时,由铁路局统一刊印契纸,只需交付地价时由卖主签字即可。在投税印契这一环节,由于各种原因,铁路局向国务会议提交了国有铁路收用土地免纳契税的五个理由并获得了议准,因此铁路购买民地之后是免纳契税的。在过割粮银中,两种方式都需要将粮银过割清楚,这说明只有完成最后的推收过割,土地产权才能完成最终的转移。同时,处于晚清民国时期的铁路购用民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发生较少土地纠纷的情况下,使获鹿县的农民土地产权转移发生了新变化,促进了土地的综合利用。  相似文献   

7.
买地券是古代人们通过模拟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契约文书,让生人或死者同各类神祇进行象征性"交易",使死者得到安居之所的一种契约。在墓中随葬"买地券"的习俗在我国流传广泛,是很有价值的宗教、民俗等方面的精神文化史料。金塔县出土的清代道光十五年《王敏买地砖券》对于研究当时的丧葬风俗、民间信仰和土地买卖契约等都有一定的史料和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8.
买地券是古代人们通过模拟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契约文书,让生人或死者同各类神祗进行象征性“交易”,使死者得到安居之所的一种契约。在墓中随葬“买地券”的习俗在我国流传广泛,是很有价值的宗教、民俗等方面的精神文化史料。金塔县出土的清代道光十五年《王敏买地砖券》对于研究当时的丧葬风俗、民间信仰和土地买卖契约等都有一定的史料和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9.
《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是国内亚述学研究的一部创新之作,作者在释读原始楔形契约的基础上,对古巴比伦时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和继承等各种活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该著作考察了古巴比伦时期1 200多个契约,对其中200多个契约进行了全文翻译,该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该著作采用了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众多的创新观点,该著作对国内亚述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0.
历史上保存下来的土地契约是我们今天研究古代土地买卖及土地价格的最直接史料。束鹿县(今河北省辛集市)张氏家族保存的清代地契,清楚地勾勒出了一个家族在清代土地买卖的实际状况,而土地价格的波动受着社会动荡、土地肥瘠、土地区位与用途、年景好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清代晋江店铺买卖契约文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搜集到的清代福建晋江六十余份店铺买卖契约文书作了分析,揭示了晋江商业活动的若干特点.具体表现在:店铺买卖频繁,物权转移也很迅速,在店铺买卖活动中,中外货币相互补充,几乎形成了公认的比率;家族因素和国家政权等非经济因素仍在店铺买卖活动中发挥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2.
随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交易的商品经济的日益转变,盐业买卖日益兴盛,伴随着的盐业买卖契约便应运而生并日益走向成熟,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今天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同一次土地买卖过程中,形成了正契与附契两份具有同一卖主、同一买主、在同一时间出卖同一块土地,有着相同中人代书人的土地卖契,正附两契的卖价之和构成该地卖价,这样的两份正附契称为孪生土地卖契。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据已发现徽州文书,起源于清代嘉庆年间,迅速发展于民国期间,具体表现形态有A、B、C、D、E五种类型。据抽样统计,民国徽州孪生双胞契中向政府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未向政府呈验的附契价比率为28.5%,呈验过的正契价与整个卖契价比率为22.2%。若用价格低的正契办理赤契,清代道光至光绪年间可以少纳契税68.2%,民国期间可以少纳契税77.8%。民国徽州抽为样本的25对孪生土地卖契,皆是未缴纳契税、办过赤契的白契。这些表明,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主要是适应买主减少契税或者躲避契税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4.
契约文书在我国民间流传数千年,随着殷墟甲骨、秦汉简帛、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和徽州文书的发现,它的研究价值愈来愈为学者所重视。民国契约文书因存世量大,变化剧烈,正在成为新的学术热点。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存有大量华北地区晚清民国契约文书,其中民国邢台县王氏家族契约时间从民国七年(1918年)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内容包括买卖田房契、典当田房契、分单契和完粮纳税单等,共23件。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作为珍贵的地方文献,反映了民国时期邢台县王氏家族的兴衰,对于研究民国契约制度、华北乡村经济生活状况以及民间田房买卖、典当、分家析产、完粮纳税等,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15.
《北京商业契书集(清代—民国)》系四百件清至民国北京地区商业买卖、租赁契约文书的合集。编者在进行契约文书原件图版录文时,难免出现缺字未补、误注原文与误录原文的现象。对录文中这三种文字讹误进行校勘释读,可以帮助恢复北京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并提高今后北京商业契约文书整理的质量。  相似文献   

16.
民间调处一直以来作为清代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被民众广泛地运用。随着民间调处的广泛运用,民间调处的运行机制在清代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在民间调处运行机制的构成环节方面逐步形成了大体相同或相似的部分。通过对司法档案、契约文书等的考察,发现虽然各地民间调处存在一定差异,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整个清代民间调处运行机制已经出现了制度化趋势。一方面,清代各地的民间调处运行机制一般都包括了民间调处启动、受理、理剖以及调处结果执行几环节,且每个环节都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清代民间调处运行机制的这种制度化趋势也为民间调处的有效性提供了保障,从而更有利于民间调处的解纷功能发挥。  相似文献   

17.
该文从民间征集的清代广东德庆州、罗定州等粤西地区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对象,以王万盈辑校的《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作为长江下游流域地区的参照对象,借助该参照对象从文书体例、中介制度、妇女地位等三个角度着手,从特别现象中形成问题,讨论清代西江流域农村地区契约文书的特点及农村社会状况。  相似文献   

18.
契约文书中保留了民间社会生活中珍贵的语言文字资料,在语音、词汇、语法、文字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选取《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晋西区文书中的一些疑难词语,如?业、荣日、转揭、搭兑、交义等,运用比较、推勘等方法进行释义,为契约文书的充分利用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19.
民国初建,中央政府以清理清代民间不动产的名义,举行验契,意图通过征收查验费,解决财政困难,增加国家收入。这一举措,是中国现代不动产登记法规形成的预备与先声;通过查验、登记等环节,政府为私人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初步确立产业的权利关系,也完成了对民间不动产清理和掌控的第一步,由此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征税依据。通过考察云南民间所藏验契文本,可以看到虽然民国初年,政局动荡,但中央政府与云南边疆地方的互动未受阻:一是中央政令通达云南,验契工作可以在腾冲等边地以及镇沅、新平、大理等民族聚居地顺利展开;二是云南地方政府通过验契,对民间原有旧契的土地、房产,以及那些遗失旧契、新建但未登记的不动产开始了初步管控;三是确知地处西南边疆、民族聚居地较多的云南,验契的实施效果基本符合中央欲确定不动产权利关系等要求。  相似文献   

20.
宋代的土地制度与以前的土地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在土地制度方面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宋代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保护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宋代土地私有制下的财产流转加快,土地可卖、可典、可租,形成错综复杂、交织重叠的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宋代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表现就是宋代土地契约制度的完善,包括土地流转中的形式,绝卖、典卖、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还有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的亲邻优先权制度、官版契纸、印契、契税、过割、离业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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