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9 毫秒
1.
高校学位授予是通过向学位申请者颁发学位证书的形式实现的,学位证书上的信息不仅客观地表达了学位授予行为本身,还蕴含高校对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行印制学位证书的政策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高校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有更多空间。同时,自行印制的学位证书也将折射出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认识差异,这种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高校学位授予偏离法治化轨道。在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下,完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高校学位授予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2.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与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学位的评定机构,应当是学位授予单位中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批准学位,对学位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这个机构的名称以学位委员会为宜。  相似文献   

3.
为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开始设立学士和硕士学位,构成学士、硕士、副博士和博士四级学位制度。博士、副博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由最高评定委员会和博士、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承担,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高校、科研院所组成的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完成。俄罗斯学位管理中既延续了前苏联时期要求严、质量高的传统,同时又表现出中央集权与高校自治协调统一的时代感。  相似文献   

4.
将学生处分与学位评定与授予挂钩的做法是严重触犯法律的。如果学校以学生受到某种处分为由拒绝为学生颁发学位,或者说学校把处分作为学位评定的条件的话,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运行规则。学位授予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属于"法律保留"的重要事项。关于学位评定的条件和依据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国家学位政策或者学校的学位实施细则确定的学位评定条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相似文献   

5.
学士学位授予评定工作规范化管理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位审批与授予是学位工作的一项主要业务活动,规范学位审批与授予过程,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提高,均有一定作用。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统一管理以后,如何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的推荐、评定和授予过程,存在一些新的问题。笔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些问题以及在管理上有待改革的一些工作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6.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学术评价职权后,学位标准的设定主体摇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多重因素加剧了学位授予标准设定主体不定的局面,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以及多元评价标准对设定主体的多元性亦提出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设定主体与权力属性、学位授予标准性质、校级授权工作等不相适应的负面效应。《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是对设定主体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大学章程及校内法对设定主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规范。为此,体系的完善将学位标准划分为政治标准、道德法纪标准、主观专业标准、客观专业标准、学业标准五类,以标准属性与主体权责对应为原则,分别对应党政机关工作序列、“具有学术决策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序列、“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最权威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序列,架构而成“五类标准,三条工作序列”的学位设定主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7.
讨论了学位授予单位与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与诉讼地位,并建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8.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作出学位授予终局决定的主体,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评价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主体,二者的职权由于存在交叉而引发分配困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属性不明,产生了职权不当扩张的风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效力缺乏保障,存在职权受到架空的可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引发了存废之争。未来《学位法》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综合性学位管理机构,兼具行政管理职能与学术权力,对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综合性评定;答辩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论文评阅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质量展开专业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学位资格的预先审查机构。并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之间应是平行关系,后者的决议是前者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基础,前者应对后者作出的建议性决议予以尊让,仅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作形式审查。当二者决议产生冲突时,应设立切实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学位授予工作是由一系列不同工作阶段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学位授权阶段、学位授予阶段、学位授予监督检查阶段、学位授予辅助性阶段和学位争议解决阶段。学位管理体制的内在构成为:学位行政管理体制、学位管理部门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关系机制、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学位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机制。修订《学位条例》应处理好学位管理部门间的横向关系、学位管理部门间的纵向关系、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0.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