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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听证原则是专利实审、复审乃至无效程序中都要遵循的一项原则。由于这些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对于听证原则尺度的掌握也自然会有所差异。作为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和对在前审级违法行为的救济,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单方听证或居中裁决,对于听证原则的适用自然不能机械套用实审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的标准。通过对听证原则、救济程序的介绍分析听证原则在复审程序中的适用尺度,建议在复审程序中,对于可以以与实审驳回决定相同的依据维持驳回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  相似文献   

2.
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的专利有效性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否定了复审委作出的给药剂量等给药特微对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没有限定作用的行政审查意见,而复审委的审查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审查指南》(2006)中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4.
复审委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时,如果采取"依职权审查原则",事实上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许多问题,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适用不同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5.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7种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出现这7种情形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但在审查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无法严格契合这7种情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提出在适用依职权审查时适宜以请求原则为基石、以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为前提,最大化地寻求专利权人的私属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於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近年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越来越多,很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都是合案审查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依职权审查"原则,并列举了依职权审查原则的7种情形,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依职权审查原则的明确界定为基础,对"依职权审查"原则存在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与"请求原则""公正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实践性分析,同时从立法及执法层面对《专利审查指南》中"依职权审查"原则提出了建议,为进一步增加复审委决定的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制度构想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1.
前置审查程序是专利审查中作为复审程序里的一个特殊的内部程序,其审查意见虽然不面向复审请求人,但是却对复审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指向性。笔者从前置审查程序在我国专利法中的法律依据、目的作用以及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说明,并提出审查意见撰写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包含效果参数特征的复杂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应当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一般性原则和判断方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分析效果参数的影响因素,厘清效果参数特征与产品的结构/组成特征的相关性。本文通过具体复审案件的创造性判断过程为例,分享了合议组的审理思路和考量因素,对该类发明的创造性审查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设计招标的市场化要求,不同项目的施工图需要送审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这就容易造成施工图审查意见因人而已。为了缩短工程建设时间,设计单位通常是在建设单位获得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之后就开始施工图设计,这就容易出现建设单位收集完所有施工图报审材料后送审审图部门时,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期间如果出台新的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和法规,设计和审查的依据不一致就加剧了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间的矛盾。建筑设计中电气专业与其他专业联系相关,在回复审图意见时需要结合其他所有专业的内容,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回复的难度。  相似文献   

16.
中国商品遭受反倾销的特点及应对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已经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利用“承诺”条款中止调查以及利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争取利益,为中国的经济和贸易实现可持续增长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审查指南的内部统一性出发,梳理了修改超范围的历史渊源。同时,文本结合2011年最高院再审裁定的3件热点案件,分析了实审、复审无效、诉讼阶段的修改超范围标准的执行。得出了目前各阶段的修改超范围标准均正在逐渐指向合理的"唯一性"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专利文件修改可以发生在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只要专利文件修改的内容没有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就应当坚持宽容的原则。如果专利文件修改针对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权授予后因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未尽到审查职责、造成专利瑕疵的专利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与(香港)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泰中公司”)关於“喜力”商标纠纷,经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最後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於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终获得了指定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的“喜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尼根公司在中国多年经营亚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标,在“烟草”类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愿看到的结果。’透过本案在商标局和法院的审理过程,反映出商标审查以及对已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本案终审结果表面看似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却明显有悖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本文想从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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