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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话]朝鲜曾于2001年4月召开的第10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朝鲜的第一部教育法。此前,朝鲜一直没有专门的教育法,而一直是以金日成在1977年9月5日发表的《关于社会主义教育的提纲》作为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来遵循和贯彻执行的。本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其基本精神和实质与此前金日成的《提纲》相比没有大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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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为卓有成效地进行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大力发展了高等教育事业。目前,朝鲜有大学一百六十多所,在校大学生二十多万。近年来,朝鲜各大学积极贯彻金日成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教育提纲》,为实现国民经济的主体化、现代化和科学化,给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朝鲜今后能够“占领共产主义思想要塞和物质要塞,完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的历史性任务”,牢固地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物质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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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亮 《山西教育(综合版)》1996,(4)
《教育法》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学习《教育法》札记之二辛亮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以法律的形式使我国教育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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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运兴衰 ,系于教育”、“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已经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法》总则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自《纲要》发布、《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 ,全国出现了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可喜局面。教育界和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受鼓舞 ,对教育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同时 ,也开始更多地思考如何使教育真正得到优先发展的现实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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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学校教学,在经过50多年的发展之后,为了彻底体现教育的主体性和民族性,依据教育学的原理,创造出了许多具有时代特点的学校教学的典型,同时系统地确立了有关学校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朝鲜学校教学的发展朝鲜于1945年解放后,在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随着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和健全,朝鲜的学校教学事业也获得了发展,符合朝鲜实际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逐步形成和完善。特别是1977年9月金日成发表的《社会主义教育提纲》(以下简称《教育提纲》),在全面总结分析解放后朝鲜教育取得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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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蓉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1999,(1)
邓小平教育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论依据。其教育思想中的基本观点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中,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意志。本文仅就几个问题探讨教育法律中的邓小平教育思想。一、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问题《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教育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即“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就使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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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教育目的,以政策和法律形式确立的,最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当属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为《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目的。《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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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教育法》十年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教育法》颁布和施行十年来,对促进实施依法治教,“提高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水平”起到了应有作用,取得巨大成绩。但在执行《教育法》过程中尚存在学习宣传不力、思想观念陈旧、政府执行不力以及教育侵权状况严重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和《教育法》自身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基本对策是切实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法》,完善修改《教育法》和相关法律,加强《教育法》执法与监督力度,完善教育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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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它所规范的内容是涉及教育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教育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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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推进我国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显示法律的威严和效力。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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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 ,一些关于教育法地位的学术性文章陆续发表 ,并形成了争论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教育法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种观点认为 ,教育法可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下将此种观点简称为“独立说”) ,与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教育法是隶属于行政法之下的一个分支 (以下将此种观点简称为“隶属说”) ,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说”的代表作是李晓燕同志的文章《教育法规地位新探》和《教育法规地位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分别载于《教育研究》 1996年第 6期和 1998年第 7期 ) ,“隶属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