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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虑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为碳信息披露主要载体,基于内容分析法形成显著性、量化性和时间性碳信息披露质量维度设计碳减排管理定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减排实施方法、碳排放合规程度等碳信息披露质量层次与指标,获取碳信息披露质量指数,为评价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提供一种理论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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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8—2013年CDP中国报告涉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公共压力对于自愿性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程度,研究结果发现,(1)上市公司自愿性碳信息披露水平偏低,碳信息披露程度存在显著差异,节能减排目标与碳排放数据等关键披露内容存在缺失;(2)政府压力中的行业属性和股东压力中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社会压力中的媒体关注度和媒体倾向性能够显著促进自愿性碳信息披露水平;(3)控股股东性质与外资持股比例虽然通过显著性检验,但系数符号与预期相反,银行贷款率和机构持股者持股比例对自愿性碳信息披露的影响不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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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交易试点成立,明确划定排控企业,面对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众多企业意识到解决"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在了解自身碳排放源的基础上通过低碳技术或者调整企业运营、政策等来实施碳减排。为了深入研究和解决企业碳管理,拟从碳盘查、碳管理成本控制、碳管理决策以及碳信息披露4个方面构建企业碳管理流程体系,并针对企业碳管理流程体系进行实用性的探讨,提出可行的建议策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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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绿色创新,是采矿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由之路。基于2011—2021年采矿业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了碳信息披露质量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及代理成本在其中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管理创新均有促进作用。代理成本在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管理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了中介作用,在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中并未发生中介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在非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中更显著;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管理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中更显著;公众环境关注度可以增强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因此,文中为采矿业企业如何推进绿色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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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创性地探讨组织合法性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并考察绿色创新的中介作用及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基于CDP调查项目在中国的调查数据,以2008—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前一百强为样本,采用逻辑回归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组织合法性与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显著负相关,绿色过程创新在两者之间存在中介效应,政府监管的调节效应不显著.本文建议,提高中国企业的碳披露水平,加强对组织合法性的管理,提升企业绿色过程创新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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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相关研究理论和概念的基础之上,以联想集团为例,分析其碳减排的历程、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并由此评价其在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从学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业3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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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将建立全国性碳市场,这意味着中国的低碳经济之路正在从宏观治理向微观减排逐步过渡。企业作为减排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将面临碳排放量的限制,而国内外企业碳管理相关研究尚未形成系统性成果。本研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由企业碳管理部门主导的,包括企业碳盘查、碳决策、碳信息披露三个板块的企业碳管理流程体系,以期帮助企业完成履约责任,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在低碳革命中完成企业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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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高校信息公开政策正当性的标准,并从理论正当性及实践正当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得出高校信息公开政策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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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动因、效果及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动机、效果及制约因素进行了探讨。研究结果表明,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在改善与投资者关系、降低筹资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而盈利预测信息的供求结构、资本市场的竞争强度、信息披露成本以及经理人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着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意愿程度。最后对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自愿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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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体特征研究——以四川省上市公司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四川省64家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报和CSR报告为样本,考察目前企业社会责任(CSR)信息披露主体的特征。通过回归分析的F检验和分组均值的t检验证明,国有、盈利、大型的公司更愿意披露CSR信息,而沪深两市公司在披露形式上有显著差异。业务外向性对该披露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进行披露的公司仅以满足政府和证交所要求为主要动机,这不利于CSR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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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是要求申请人将其知悉的、对申请的可专利性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专利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根据违反义务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区分为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三种立法模式。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严重影响了专利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